《长编》卷二二○。
《长编》卷二二七。
《长编》卷二二○。
《宋会要辑稿·食货》。
《长编纪事本末》卷六八。
《长编》卷二五二。
《宋史》卷四七一《吕惠卿传》。
《长编》卷二六○。
《长编》卷二六五。
《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三。
《长编》卷二七八。
元丰改制赵顼熙宁年间(1068—1077)颁行的由王安石为首的改革派所倡导的新法,虽经历了与守旧势力的激烈斗争,以及王安石的最终遭罢相,虽受到极大的冲击,但并未完全废止。王安石罢相出朝后,在赵顼的主持下,新法仍在一定的程度上得到推行。元丰元年(1078),赵顼曾以王安石为尚左仆射、舒国公、集禧观使,仍有延续变法之意。直到元丰八年(1085),赵顼去世前,熙宁新法的主要措施仍在执行,部分内容又作了变更,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对官制的改革。
自宋初以来,为加强君主专制统治,采取分割相权的办法,军、财、民三权分立,使枢密使与宰相对掌大权,又置副职与长官相互制约,以此削弱各部门长官的权力,使皇帝得以独断专行。但因此造成官僚机构重叠,官署职掌纷繁,又相互交插。而机构既无定员,又无专职,出现众多徒有虚名却无职事的冗闲官署及官员。加之官、职、差遣分离的官僚体制,又造成莅其官位而不履其职的现象,官称与实际职掌往往相悖,互相推诿,办事效率低下。熙宁年间,王安石虽对一些闲散机构进行了调整,并新设一些机构,以利新法的推行,但未彻底改变官职分离、混乱的局面。且王安石主持变法,重在发展生产,提高军队战斗力对官僚机构的弊端也未过多涉及,仅认为各机构能复其职掌即可,故官制固有的问题依旧十分严重。赵顼对此深感不便,遂执意对官制进行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