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说,传统中国社会的老百姓是具有相当重的“钦差”情结。·幻\想-姬¨ ¢最/薪`章+截¢庚~辛-快^因为钦差代表皇权,而现实中地方官吏尤其是基层官员太坏了,草民只好希望皇帝圣明,钦差是皇帝派来的,对其寄予厚望,不足为怪。从字面上看,“差”是临时性质的,钦差不是一个常设官职,而是某一时因某一事,皇帝派出信得过的人四处巡视,差事办完了,使命也就完成了。
自秦始皇废封建、建郡县开始,地方和中央的关系不再是周朝时那种层层转包的“高度自治”关系,而是总公司和办事处的关系,全天下只有一个法人代表,即皇帝,朝廷文武百官和地方封疆大吏理论上说都是替皇帝打工的。但打工的人总希望占老板的便宜,老板一个人看管不过来,于是就会派官员去查看,用严刑峻法来吓阻打工者不占或少占便宜。因此,从秦朝开始,中国历代王朝有完备的监察体系,秦朝的御史大夫属于“三公”之一,明清两代的左都御史亦是和六部尚书平级的高官。
既然替皇帝办事的,中央有六部,地方有各级官员,而纠察这些官员的有专门的监察官员,如明清两代的六部给事中(对部门的监察)和十三道御史(对十三行省的监察),为什么还要这类办临时差事的“钦差大臣”呢?
钦差的出现,一种原因是某种突发事件,关系到政局的稳定,如灾荒、民变发生,不能循规蹈矩地依靠行政体系运转来应对,皇帝只得临时派出官员,越过已有行政程序,去“救火”;另一种原因是已有的监察体系已经生锈了,皇帝觉得对原来的官僚体系有失控之忧,于是派心腹来直接处理政事,恐吓官员。.k!a~n`s\h`u+g,u?a?n′._c!o?m¨
考诸历史,会发现一个很有意思的现象:政治越腐败,中央和地方、皇帝和文官集团的矛盾越尖锐,皇帝派出钦差的频率则越高。对多数文官而言,他们心底里是反感“钦差”的,因为官僚体系的运转有赖于制度的稳定,而皇帝临时派钦差越俎代庖处理政事,是对制度的破坏,也是对有相应职责的官员不信任。而对皇帝来说,那些官员背着我不知干多少坏事,挖我家江山的墙角,我凭什么信任你呀?
以汉代为例,到汉武帝时,已经建立起中央有御史大夫、地方郡国有刺史、县一级有督邮的三级监察网络。?卡~卡.晓.税`枉, ^更~鑫¨最^全,特别是刺史制度,算是一个创举,汉武帝于元封五年在全国分设十三个监察区,每区设刺史一人,负责一区的监察工作。刺史的职责是:“周行郡国,省察治状,黜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刺史“六条问事”具体内容是:“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卹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祥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爱,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刺史的品秩很低,是六百石,和一个小县的县令一样。且明确规定刺史只管监察,不问民政,本质上,也算是“钦差”。但因为代表中央监督地方,所以“位卑权尊”。因为十三个大区刺史相对是固定的,他们代表皇权,对当地郡守的升迁和祸福有着决定性影响。时间不长,就出现了“监察官变异”。因为刺史可以借助皇帝给予的权力控制郡守,渐渐地就成为一个大区的实际最高行政领袖。到了汉末,刺史几乎是一个独立王国的最高领导人,辖区内的军政、民政全管,且可以世袭。明清两代的总督、巡抚,最初也是临时性的监察官职位。真正名分上的一省民政长官是布政使——雅称“方伯”,他领导的才是一级地方政府,所用印信是正方形,大红印泥,说明这是常任官。而总督、巡抚用的长方形(似先秦的兵符,一半留皇帝,一半给办差的官,办完后交回,合二为一才完整),用紫色印泥。但逐渐地,这类总督、巡抚由监察官变成地方最有权势的长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