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医疗保险。现在他们认为那是十诫之一了。所有权利都或多或少有人为的成分或是“社会建构”的。是否某个东西是好的和可欲的就自然是权利?是否利益集团想要的每个东西就真的是它的权利?要小心“权利”一词的滥用。
美国的表达自由
美国《权利法案》第一条修正案写道:“国会不得指定关于下列事项的法律:……剥夺言论自由或出版自由;或剥夺人民和平集会和向政府请愿申冤的权利。”我们认为表达自由是任何一个民主国家的标志,公民有权公开评论政府。反政府或反宗教的文艺作品不应受到任何政府部门的干预或审查。
这是一个特别典型的美国问题,为了维护国内和平,多数国家都宣布了“仇恨演讲”是不合法的。在欧洲大部分国家,否认曾经发生过的浩劫是不合法的。2008年一个英属哥伦比亚案件中,加拿大的某权威新闻杂志因为一篇警示穆斯林可能会控制整个世界的文章,而被控以“发表仇恨演讲”的罪名。在美国,这一案例可能会被立即否决。一名加拿大观众曾经大叫道:“这是仇恨讲演!”另一位大喊:“这是自由讲演!”2010年,高级法院受理了一名牧师的案例,对能容忍同性恋的美国,牧师把决斗死亡称为神圣的惩罚。法院考虑到加在死者家人身上的伤痛,似乎准备开始限制仇恨演讲。
言论自由看似简单其实却不然。言论自由能给校园里的顽固者挑起非裔美国学生仇恨的权利吗?报纸有权出版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的消息吗?公立博物馆可以拒绝冒犯公民宗教神经的艺术品吗?我们都相信自由表达的权利,但我们中的大多数都会同意那应该有个限度。正如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认为的那样,没有人可以被允许在拥挤的剧院里大喊“着火了”,除非真的失火了。言论自由是否包括散布危险或恶意的谎言的权利,例如敦促淘汰支持医疗改革的政治人物?就这一建议还可以假设一些狂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