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昭公中论

《春秋》书楚人杀陈夏征舒,许之讨贼之词也。书执公子招,诱蔡侯般,执世子有,不许之讨贼之词也。招杀世嫡,恚怒其君,而不去其公子;般弑君父而称侯,子称世子。不于其讨,目言其贼,贼非楚子之得讨矣。

臣弑君,子弑父,凡民罔弗憝者,人之大伦存焉耳。而非我类者不入我伦,不入我伦,人伦之善败,非所治也。非伦者而治人之伦,人道息矣。故君子之恶虎豹蛇虺也,甚于夷狄;恶夷狄也,甚于乱贼。恶夷狄者,为其变而之禽兽也;恶乱贼者,为其变而之夷狄也。

已变者甚于将变者;不待变而固然者,甚于变者。彼已固然,而犹责人之将变而类己,惛不知者,且许之以义名,要岂可以欺君子哉!非若楚庄之退安于伯,志讨贼而不有其国,必弗为之假借之词,君子之不可欺也。以此立教,不善变之臣,犹取讨贼之名,奉非类而戴之,而人道遂灭。夫乃知《春秋》之所忧患,远矣哉!

十七

楚人执蔡世子有以归用之。世子无降伏之道,见执而死,以为世子之道得矣,有之为世子之道未得也。

有固不可以为世子也,故《春秋》以“用有”目楚人之恶,而弗为之死难之词以隐恤之。臣弑其君,在官者杀无赦;子弑其父,在官者杀无赦。况有为般之世子哉!世子乎般,亦般而已矣。

然则为有者将何居?景公弑之日,有有知焉,死可也。幼而无能死,长而遂志以引决,未晚也。弗获已,而不立乎世子之位,逃以去,犹之可也。

般者,天下之所不容,不得以食乎蔡之宗庙。有立则般祀,贪得其国而祀元凶于先人之庙,以夷先祖于大憝,蔡仲之鬼,不如其馁矣。

故国之存亡,非有之事也。有弗获已,早逃其位,国人求景公之别子以嗣其先,俾般之罚正于死后,有之所得为也。有为般之世子而有恶矣。爱死而死不可免,贪国而国以亡。书曰“用之”,楚恶而有贱,君子之所弗恤也。

十八

有受治者,以天子之治治之。故贬其爵,微其人,陋其事,目言其所为恶。举凡灭仁礼,去信义者,用此法也。有不受治者,然后以王者之不治治之,则为之号举。故戎狄荆、吴之举号,号非罚也,贬绌之所不加,示不相统焉耳。以法治诸侯,以不治治化外。

故曰:“《春秋》天子之事。”殽之战,号举秦;许之伐,号举郑;鲜虞之师,号举晋。曰:彼且于宗周未亡之天下,自国其国,我不得以治诸侯治之矣。

故殽之狄秦,非谓其贪利蔑亲也,卫贪邢以灭同姓,而犹生名以治之也。伐许之狄郑,非谓其附楚也,陈方会逃归而即楚,犹目其事以治之也。伐鲜虞之狄晋,非谓其诈也,献公绐虞公,执而灭之,犹称人以治之也。

惟之三役者,天下离合之几,宗周存亡之故,封建兴废之由系焉。窥宗周,离天下,以废封建,则不得为中国之诸侯矣。不得为诸侯,天子所不治。彼自为秦,为郑,为晋,非我侯氏,犹荆、吴戎狄之为吾敌也。

自殽之战,秦于是而东争豫土,周不保其巩洛之势始于此矣。自郑之亟伐许,天下遂显然以不从楚为罪,削周之东援,启楚之北道,南北分疆之势成于此矣。

自晋之数有事于鲜虞,尽卷河北以分天下,而伯者弥缝中原以奉一人之势解矣。故昔者弭兵之约,向戌之说已陋,而听之速;楚围之相辱已甚,而居之安。晋分天下之心目,移于中山、冀、代之间,委南诸侯于楚,谓争楚之无益,弗如弃南图北,割据以自实,可捐伯而以谋王也。

师楚之知,抵楚之间,嫁窥周之恶于秦、楚,而实以吞周所封建之天下,拊山凭河以临周,于是而七雄之势成矣。七雄之势成,而晋得其三,是晋半得周之天下也。王失则伯维之。捐伯不居,而雄心有在,是周之亡,不亡于秦、楚之争,而亡于晋之委也。故鲜虞之师,周之所由亡,人不知其以亡周;封建之所由裂,人不知其以裂封建。而君子知之则已早矣。曰:晋自是而非吾之晋也;敌也,狄也,有天下者为之防焉耳,无用治矣。

呜呼!秦窥周,而周外有秦;郑裂中国,以楚为名而争天下,则周外有郑;晋以山东饵楚斗吴,而自食河北,则周外有晋。秦为秦,郑为楚,晋为晋,齐、燕因之,遽以分天下,灭宗周,而尽蚀封建。秦倡之,晋成之,齐犹有俟焉,齐其免夫!故六国之亡,韩、魏为先,赵为惨,齐最后亡,而杀戮亦浅。秦一宇内,遽熸于匹夫之手,为万世笑。《春秋》之所摈为不足治者,天之所重罚。故曰:圣人之于天道,合一者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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